典型案例!盤點違法發放貸款罪容易入罪的7種非貸前行為
2024-06-24
基于信貸全流程視角,非貸前行為是相對于貸前行為而言的,具體包括授信審查環節、貸中管理環節、貸
后管理環節等信貸流程。商業銀行信貸經營除了關注貸前環節,還應當注意違法發放貸款罪容易入罪的7種非
貸前行為。我們稱之為非貸前行為違法發放貸款罪重點領域的“雷區”。商業銀行信貸人員一旦踩踏上述信貸
“雷區”,便會觸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導致入罪和判刑。
一?授信審查環節容易入罪的行為
(一)案例1:偽造、變造、私自篡改申報材料,或隱瞞重大風險事項,導致存在重大風險的項目得以審
批通過。
2014年2月,Q市Y公司向G銀行申請8000萬元貸款,用途為購買原材料。時任G銀行業務部客戶經理J某
在對該筆貸款貸前審查中未對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性進行盡職調查,亦未核實公司記賬憑證、賬簿等相關材料
及貸款的真實用途,便出具該貸款的申報材料。
之后,該項目上報上級行信貸審批會進行審批,當會議主持人詢問J某是否核對了原始票據時,J某表示對
貸款公司的財務報表、資產狀況等貸款資料均核對了原始票據并實地核查,貸款資料均為真實,隱瞞其出具的
申報材料為虛假的事實,并致上級行同意向Y公司發放該貸款。Y公司取得貸款后,用于償還法定代表人J1某個
人債務,未用于購買原材料。最終,Y公司無能力償還貸款本金及部分利息。
最終J某被法院認定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案例2:授意或干預銀行貸款專業審批人,使其違背管理規定或人為降低審查標準出具審查意見。
2013年至2017年期間,時任R市農村信用聯社某分社主任及R市F銀行負責人及行長D某某,在明知由Z某
安排L某某、W某雇請的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到F銀行申請貸款,且所申請貸款均不是申請人使用,均由Z某
使用及申請貸款資料有虛假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對所涉貸款審批實施干預,安排該行信貸員為L某某、
W某雇請的L1某、F1某等40人發放貸款共計5205萬元。
截至2019年,F銀行尚有共計3064.26萬元的貸款本金未能追回。
最終D某某被法院認定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貸中管理環節容易入罪的行為
(一)案例3:未簽訂書面有效合同(協議)擅自發放授信。
2011年至2015年期間,Y某某、Z某夫婦及其關聯公司向S市農村信用聯社某信用社(以下簡稱“某信用
社”)合計申請貸款30筆,金額共計2.019億元。時R某信用社主任L1某某、信貸營銷中心經理Z1某某在辦理
上述貸款業務中,僅就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28日合計1800萬的貸款與借款人簽訂了貸款合同,剩余
共計1.839億元的28筆貸款,均在二人未對貸款人Y某某、Z某及其關聯公司進行貸款調查、貸款審批并簽訂貸
款合同的情況下發放。
最終二人被法院認定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其中L1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Z1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二)案例4:未嚴格落實授信批復中約定的落實擔保條件擅自發放授信。
2014年7月,Z2某因在銀行有不良記錄,不能貸款買車,遂找到Z3某,以Z3某的名義向S銀行申請貸款,
時任S銀行副行長W某將Z2某、Z3某介紹給個人貸款部主任S1某,在擔保公司拒絕擔保的情況下,由Z2某作
為擔保人,向Z3某發放貸款43萬元。
此外,S1某在辦理Z3某汽車消費貸款過程中,明知Z2某要借Z3某之名貸款購車,對Z3某提交的貸款申請
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未認真調查核實,僅憑W某的指示,即草率通過該筆貸款審批,對Z3某所購車
輛亦未辦理抵押登記。該筆貸款發放后,Z2某、Z3某不能按期償還銀行本息,至案發時該筆貸款僅償還11萬
元。
最終二人被法院認定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其中S1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W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案例5:未取得授信發放批準文件即擅自發放授信,或未經有權審批人批準,突破批復授信額度。
2014年,時任X市某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某信用社”)理事長M某某在明知Z某某不符合貸款的條件
情況下,指令時任信貸大廳經理W1某去為Z某某以J某名義貸款500萬元。W1某、時R某信用社信貸員B某到
采石場核實貸款抵押物后發現抵押物不足值、產權不清晰,但W1某擔心M某某埋怨,故在明知抵押物不足值
的情況下令B某虛報抵押物價值。此筆貸款在未通過貸審會審核情況下,M某某利用職務之便要求時任信貸大
廳副經理C某為此筆貸款授信,C某在未取得授信發放批準文件的情況下,聽從M某某的指令而做授權放款500
萬元,該筆貸款至今未能收回。
最終M某某、W1某以及C某均被法院認定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其中M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
金人民幣二十萬元;W1某、C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四)案例6:未嚴格落實借款合同、擔保合同面簽程序,導致合同存在瑕疵影響貸款人債權。
2010年時任Y市城郊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某信用社(以下簡稱“某信用社”)主任L3某某因工作關系認識Y
市H區某KTV股東L4某,之后,L4某找到L3某某要求幫助貸款,L3某某在既未審查借款人資格,又未履行上門
調查和面簽手續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同時還為貸款人提供虛假擔保人。自2012年至2015年間,L3某某及L4
某找來Y1某、R某等二十六人,先后向某信用社申請貸款共計590萬元,貸款發放后全部交由L4某使用。
此外,在2014年至2015年間,L3某某采取同樣的手段分別向Y2某、D某發放冒名貸款160萬、240萬。
在上述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L3某某均未審查借款人資格、貸款用途,且均未履行上門調查和面簽手續。L3某某
合計違法發放貸款共計990萬元,上述貸款逾期均未予收回。
最終L3某某被法院認定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三?貸后管理環節容易入罪的行為
(案例7):未進行貸后管理或貸后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或雖發現問題但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2013年至2015年期間,W某因個人資金緊缺,伙同Z市L公司,編造虛假的貿易背景,偽造虛假合同,出
具虛假商業承兌匯票,試圖以某公司作為虛假貸款主體向Z市某行申請貸款。
2013年9月,時任Z市某行客戶經理L5某在受理上述業務過程中,未按授信批復要求核實出賬前需落實的
限制性條件,指導L公司篡改財務報告,未對借款人基本情況、貿易背景、還款來源、還款能力、貸款用途真
實情況進行嚴格審查;貸款發放以后,L5某也未對資金去向進行檢查、監管,貸后管理缺失。導致Z市某行發
放的1900余萬元貸款不能收回。
最終L5某被法院認定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