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關于擔保制度的基礎法律知識
如何理解擔保的從屬性?
機關法人能提供擔保么?
居民委員會能提供擔保么?
村民委員會能提供擔保么?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法律要點是什么?
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法律要點是什么?
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的法律要點是什么?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的法律要點是什么?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提供擔保的法律要點是什么?
什么是債務加入?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的區別是什么?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別是什么?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加入債務的法律要點是什么?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該如何承擔責任?
什么是共同擔保?在共同擔保中,擔保人之間是否相互享有追償權?
什么是“借新還舊”?“借新還舊”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借新還舊業務的法律要點是什么?
第二部分:關于保證的基礎法律知識
什么是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訂立的具體方式都包括什么?
什么是一般保證?
什么是“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認定為何種保證方式?
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財產信息,其保證責任是否可以免除?
如果主合同內容發生變更,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會產生什么影響?
如果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會產生什么影響?
如果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產生什么影響?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產生什么影響?
什么是“保證人的追償權”?
如果保證人承擔的責任超出了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保證人行使追償權會受到什么限制?
保證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否行使追償權?
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人保,承擔了保證責任的第三人,是否有權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
什么是“保證期間”?
什么是:“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定的保證期間”?
如果當事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該如何適用保證期間制度?
如果保證合同被認定無效,還能否適用保證期間制度?
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合同糾紛案件時,是否應當將“與保證期間有關的事實”作為案件基本事實予以查明?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依法行使權利,保證期間屆滿后,如果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章的,保證人是否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如何理解: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重要性?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從何時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如果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是否還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何時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僅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會有什么法律風險?
第三部分:關于抵押的基礎法律知識
什么是“抵押權”?
關于抵押合同的法律要點是什么?
民法典對抵押合同中的“流抵條款”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對“可作為抵押財產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對“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抵押權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財產的“孳息”?
抵押權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財產的“從物”?
如何設立不動產抵押權?
當事人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因登記機構的過錯致使其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或者因登記機構的過錯導致登記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關于“動產抵押權”的一般規則是什么?
如何設立“動產浮動抵押權”?
在動產抵押中,抵押權人能否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受人?
民法典關于“抵押財產轉讓”的一般規則是什么?
抵押權人將“禁止或者限制抵押物轉讓的約定”進行登記后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動產抵押中,抵押物轉讓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什么順序進行清償?
在同一財產上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在不同權利人之間應按照什么順序進行清償?
在同一財產上存在抵押權和租賃權,承租人的權利能否對抗抵押權人的權利?
在房屋上設立居住權會對抵押權會產生什么影響?
什么是最高額抵押權?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是否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如何理解:最高額抵押擔保中的“最高債權額”?如何區分“債權最高限額說”和“本金最高限額說”?
在最高額抵押擔保中,如果登記的最高債權額與合同約定的最高債權額不一致的,該如何確定債權人優先受償的范圍?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確定事由都包括什么?
在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之后,債權人仍繼續發放貸款,該筆貸款是否屬于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四部分:關于質押的基礎法律知識
什么是動產質權?
質押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是什么?
動產質押合同中如果約定了“流質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動產質押中,如何理解“動產質押合同的生效”與“動產質權的設定”之間的關系?
動產質權與動產抵押權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動產質權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
在動產質押中,如何理解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
在動產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是否有權“轉質”?
質權人如何“實現質權”?
在債務履行期屬滿后,出質人是否可以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
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都包括什么?
對比分析:“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和“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
可作為權利質權標的的“有價證券”都包括什么?設立有價證券質權的一般規則是什么?
以匯票出質設立質權的法律要點是什么?
以倉單出質設立質權的法律要點是什么?
如果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如何行使權利?
以基金份額出質設立質權的法律要點是什么?
以股權出質的法律要點是什么?
民法典關于知識產權質押的一般規定是什么?
關于應收賬款質押的一般規定是什么?
第五部分:民法典關于民法總則的基礎法律知識(民事主體、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制度、訴訟時效)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該如何界定?
什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什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如何理解: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的住所”?
什么是“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什么是“法人”?如何對法人進行分類?
什么是“營利法人”?
什么是“非營利法人”?
什么是“特別法人”?
什么是“非法人組織”?
什么是法人的“分支機構”?
“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什么區別?
什么是“一人公司”?
什么是“普通合伙企業”?
什么是“有限合伙企業”?
什么是“個人獨資企業”?
什么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什么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什么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什么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什么是“代理”?“委托代理”與“法定代理”的區別是什么?
什么是“無權代理”?
什么是“表見代理”?
什么是“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起算?
什么是訴訟時效的中止?
什么是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六部分:關于合同方面的基礎法律知識
合同的形式一般都包括哪些?
合同一般都包括哪些條款?
什么是“要約”和“承諾”?
民法典關于“合同的成立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關于“合同的成立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什么是“預約合同”?
什么是“格式條款”?
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履行的原則是什么?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的,該如何履行?
什么是雙務合同的三種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什么是債權人的“代位權”?
什么是債權人的“撤銷權”?
什么是“債權讓與”?
什么是“債務承擔”?
什么是“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什么是:“第三人代為清償”?
數項債務并存的清償抵充順序是什么?
費用、利息和主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方式都包括什么?(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什么是抵消?
什么是提存?
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金與定金之間的關系與區別是什么?
第七部分:關于婚姻家庭方面的基礎法律知識
民法典關于結婚的法定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什么是“無效婚姻”?
什么是“可撤銷婚姻”?
什么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什么是“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
什么是“約定夫妻財產制”?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和分割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什么是“協議離婚”?
什么是“訴訟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能否離婚?
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問題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和共同債務的清償問題
離婚時,在哪些情形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時,一方侵害夫妻財產的處理規則是什么?
什么是繼承?
什么是“法定繼承”?
什么是“遺囑繼承”?
在哪些情形下,繼承權會喪失?
“遺囑”和“遺贈”有什么區別?
第八部分: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容易涉嫌的金融違法犯罪方面的基礎法律知識
金融領域刑事法律常見罪名解析: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職務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高利轉貸罪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中企清大教育集團顧問,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專注銀行、擔保信貸等領域,為多家金融企業擔任過法律顧問提供相關法律服務。張老師接受很多銀行業協會、省聯社、擔保行業協會、小貸行業協會、典當行業協會等邀請為協會會員單位講授信貸法律實務課程。張老師已經為渤海銀行、中原銀行、鄂爾多斯銀行、寧夏銀行、威海銀行、長白山農商行、大興安嶺農商行、南通農商行、丹陽農商行、株洲炎陵農商行、湘陰農商行、包頭農商行、啟東農商行、黔西花都銀行、東臺農商行......等數十家金融機構講授信貸法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