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例: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8)浙0109民特19號
申請人:杭州市蕭山區悍馬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杭州悍馬管業有限公司……
申請人杭州市蕭山區悍馬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悍馬小貸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
申請人悍馬小貸公司稱:……,上述借款發放后,借款人葛春興未支付過利息,借款本金也未返還。2017年12月20日,申請人悍馬小貸公司向葛春興、悍馬管業公司主張權利,要求提前收回上述借款本息。之后,葛春興、悍馬管業公司未履行還本付息義務。
2018年4月20日,申請人悍馬小貸公司申請對被申請人悍馬管業公司的上述抵押物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申請人悍馬小貸公司要求在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以該款為基數從2017年11月29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所得之違約金的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被申請人杭州悍馬管業有限公司辯稱:對悍馬小貸公司的請求事項無異議。
本院經審查認為,不動產物權以登記作為權利發生與變更的公示方法,法律通過不動產登記制度,使公眾知悉不動產物權的發生與變動情況。 具體到本案,被申請人悍馬管業公司為葛春興向申請人悍馬小貸公司借款提供擔保,自愿將上述財產作為前述借款的抵押物,并依法辦理了抵押權登記手續,悍馬小貸公司從登記之日起依法取得上述財產的抵押權。
悍馬小貸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對被申請人杭州悍馬管業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蕭山區臨浦鎮苧蘿村木汀徐198-2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浙(2017)蕭山區不動產權第0079231號、浙(2017)蕭山區不動產權第0079232號項下的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明編號浙(2017)蕭山區不動產證明第0071541號〕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申請人杭州市蕭山區悍馬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對變價后所得款項在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以該款為基數從2017年11月29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所得之違約金的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件申請費20915元,由杭州悍馬管業有限公司負擔。